而这种胜利也是妥协的产物。

在法国,人们基于对曾经阻碍资产阶级革命的司法权极端不信任,主张行政必须完全独立于司法,司法不能干预行政,所以法国的行政法院设置在行政系统内部。参见:Pagenkopf, 150 Jahre Verwaltungsgerichtsbarkeit in Deutschland, 2014, S.48. [66] Pagenkopf, 150 Jahre Verwaltungsgerichtsbarkeit in Deutschland, 2014, S.18. [67] Stelkens, Verwaltungsgerichtsbarkeit in der Krise, DVBl 1995, 1105. [68] Vgl. BDVR-Rundschreiben 02/2011, S. 79 f. zur geplanten Schließung eines Verwaltungsgerichts in Rheinland-Pfalz. Dazu auch BDVR-Rundschreiben 04/2011, S. 180 ff. [69] Schiller, BDVR-Rundschreiben 03/2011, S. 150 f. [70]社会法院法第51条第1款第6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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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成立独立的行政法院,将可提供民意形成和讨论的公共平台,为公众合法表达民意提供制度化的途径,有利于保障公众民主的实现,可有利于改变目前信访不堪重负的局面,将纠纷更多纳入司法途径来解决。但立法者行使该形成权时必须要考虑到宪法对司法管辖设定的前提条件,即不同法院的等值性和法律救济的有效性。[86] 所以,笔者的观点是,是否成立行政法院是一个政治决断。享有原告资格的主体范围扩大催生了大型基建项目或核设施项目的集团诉讼(Massenverfahren)。虽然其不违反基本法第95条第1条关于法院设置的规定,以及立法者可以根据争议性质将其归属到不同专业法院管辖的立法形成权。

例如,关于环境团体的诉权问题,学界在反思和发展对诉权扩大造成阻碍的保护规范理论的基础上,将环境团体诉讼分为两类:利己的团体诉讼("Egoistische" Verbandsklage,指该团体为其成员的权益而提起诉讼)和利他的团体诉讼(AltruistischeVerbandsklage,指该团体提起诉讼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客观法秩序,而不是保护个人权益)[62],论证了利他的团体诉讼享有诉权的可能性,而且经过1978年德国律师法大会表决后提交立法和司法机关,为审判实践中引入属于客观诉讼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提供了理论支撑。第二,法官的独立是司法独立的根基,是行政审判的基础,同时也是分权国家中对公民提供有效司法救济的保障。日本的行政法学者在提出行政过程方法论的基础上,也积极地运用该方法论考察现实行政过程,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传统行政法学中的法学方法与私法学中的相同,都是从法学的观点出发,将不同法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作为对象,将行政活动作为行政主体与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即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考察。在传统学说中,国家在本质上是统治团体,将基于认为并不存在欠缺权力的国家这种朴素的政治学认识的国家形象作为先行事实而承认,这种认识被直接反应到法律解释之中。从这种意义上来看,行政过程方法论的提倡对于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在日本行政法学中的导人和实施具有一定的推导和促进作用。[79][日]山村恒年:《现代行政過程論の诸问题(1)》,载《自治研究》1983年第58卷第4号,第107~108页。

[115]例如,行政过程方法论中所提倡的对现实行政过程的动态考察方法,由于动态考察必须随着现实行政的发展而不断变化,与传统行政行为理论定点地、静态地考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相比,动态考察具有一定的难度,而上述观点并没有提供一套行之有效的考察方法。[35][日]池田政章:《憲法と行政法》,载《公法研究》1979年第41号,第58~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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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事实上依法行政原则的真实含义是要求行政主体必须依据法律行使行政职权,实现行政的合法性。[72][日]下山二瑛:《现代行政法学の基礎》,日本评論社1983年版,第50~51页。[73] (二)行政过程方法论作为行政法学新方法论的意义 在现代行政法学中,行政过程方法论的意义就在于应对现代公共行政的发展、扩大行政法学研究的范围、弥补传统行政行为理论的不足、推进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在行政法学中的导人、提高行政过程中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提供多元性问题发现的视角等方面。[日]山村恒年:《现代行政過程論の诸问题(1-9)》,载《自治研究》第58卷第9号一第59卷第11号(1982年-1984年)。

[95][日]人见剛:《住民自治の现代的课题》,载《公法研究》2000年第62号,第194页。在现代国家中法治主义成为基本的宪法原则,将行政活动与议会的制定法相关联考察的特征性视角仍得以维持,但随着现代行政活动的膨胀,法律被大量制定,产生了法令不执行的状态以及大量法律纷争超越了司法机关处理能力的问题。其四,行政活动以行政行为等方式进行,对于行政行为理论的范围、程序等存在着各种观点以及制度规定,但在理论上必须服从司法审查。第二,导人了程序性保障的法理,对于行政活动增加了程序方面的要求。

(四)行政过程方法论与其他行政法学新方法论的关系 面对着现代公共行政的发展以及传统行政法解释学方法论的缺陷,日本的行政法学者们从各种角度提出了各种所谓的新方法论,除了行政过程方法论之外,还有实务法律解释论[125]、法政策学方法论[126]、法社会学方法论[127]、行政的公共性分析方法论[128]、法律构造解释论[129]等所谓的行政法学的新方法论被提倡。[86] 正当程序原则在原本的意义上包含有对整体行政过程合法性、合理性的要求,但传统行政法学理论将该原则与行政行为理论相结合,将行政程序作为行政行为的法律要件之一,仅仅要求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而忽视了行政过程中各行为之间的关联以及对整体行政过程的合法性、合理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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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1)传统行政行为理论对行政行为的静态考察 行政行为在理论上能够被逐个独立地取出并加以理论构建,而这种个别的理论构建是必要的,但另一方面,在现实的行政运行中,较多情况下是复数的行政手段被连续地使用,这就意味着不能忽视这些行政手法相互有机地把握的必要性。第四,随着国民地位的变化,行政公开以及国民参与的观念对于行政法的影响较大。

在《日本国宪法》之下,日本废除了明治宪法下所制定的《行政裁判法》(1890年)、《诉愿法》(1890年)、《国税征收法》(1897年)、《传染病预防法》(1897年)、《土地收用法》(1900年)、《治安警察法》(1900年)、《行政执行法》(1900年)等一系列的法律,重新制定了《行政事件诉讼法》(1962年)、《行政不服审查法》(1962年)、《国税征收法》(1959年)、《感染症法》(1998年)、《土地收用法》(1951年)、《行政代执行法》(1948年)等新的法律,由此构建了与现行宪法所规定的宪法原理相适应的行政法律制度,主要包括行政组织、行政活动、行政程序、行政救济等法律制度。着眼于行政动态进行过程的行政法的存在方式是重要的,但行政目的达成过程的全体(行政过程)只不过是事实现象,作为行政法解释论必须明确行政一般法(法理的体系)如何存在。以公权论或裁量论的发展为例,基于法治国家思想的法学方法在理论与实践上都存在着不可否定的价值。4.推进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在行政法学中的导入 传统行政法学静态、定点地考察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所形成的,作为行政过程最终阶段的行政行为等行为形式,关注着眼于法律效果的法律理论,对于各种法律效果产生的过程并不十分关心。可见,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行政领域,传统的行政法解释学方法论并不能完全应对。这主要表现为传统行政法学对于已经成为现代行政法学主要课题之一的行政程序的关心与研究并不充分。

[60][日]塩野宏:《行政過程総说》,载雄川一郎、塩野宏、園部逸夫编:《现代行政法大系2行政過程》,有斐閣1983年版,第28页。但在现实的行政中,各种行为形式常被结合起来连续地使用,从而形成整个动态过程。

在现实的行政中,复数行为形式被结合起来使用,或者作为他们的连环开展行政活动。[15][日]室井力:《行政法学方法論議について》,载広岡隆等编:《现代行政と法の支配—杉村敏正先生還暦記念》,有斐阁1978年版,第15页。

其二,作为个别的行政活动,除行政行为外,还较多地使用行政契约、行政指导等多种多样的行为形式,近年来也出现了经济的手段。[68]盐野宏认为,公法关系的特点并不在于权利义务关系是公权力公义务,或者该权利义务的属性存在着特殊性,而是在于在具体的权利义务的形成或实现的过程中行政所特有的法律现象。

在作为行政法律规范对象的事实方面,(1)在作为行政法规范对象的生活关系中,不仅在性质上存在着各种差异,而且规范的范围也逐渐扩大,社会关系本身也显著变动,因此,行政法解释不仅仅依据固定、统一的原则或标准进行,而且必须考虑复杂的社会关系的本质。对此,部分日本行政法学者在借鉴美国及德国的动态考察方法论的基础上提出了行政过程论的观点,提倡将全面、动态考察的方法导入到行政法学中,批判传统行政法解释学方法论以实定法的存在为前提,过度偏重于作为行政过程最终结果的行政行为,切断了各个连续的行为形式之间的联系等问题,认为在现实的行政中,各种行为形式常被结合起来连续地使用,从而形成作为整体的动态过程,因此,现代行政法学应当将行政过程中的各种行为形式全盘纳入视野,运用全面、动态考察的方法进行分析。[日]塩野宏:《O?バッハォフ、W?ブローム[行政の现代的课题と行政法のドグィ于ィーク]》,载《法学協会雑誌》第91卷第2号(1974年)。[92]相对人与行政关系不是由行政单方起作用的,而是相对人与行政的对话过程。

在现代行政法学中,行政过程方法论对于变革传统行政法解释学方法论、完善现代行政法学方法论具有重要的意义。进入专题: 行政法学方法论 行政法解释学 。

最后,行政法规的解释适用者的特性。从这种意义上来说,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与行政过程方法论的内容是一致的。

第三,以行政实定法律制度为前提。[58]行政手段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都是为了实现特定行政目的而作出的,在这种意义上,行政机关的行为可以称作为行政手段。

[24]参见[日]原田尚彦:《行政過程の司法審查》,载原田尚彦:《诉ぇの利益》,弘文堂1979年版,第166页以下。[7]特别是在方法论上,传统的行政法学解释方法论认为,对于具体的事项应当适用何种法律,必须以公私法的区分作为前提,即对于公法事项必须适用公法规范。[119]日本最高裁判所1975年5月29日民集第29卷第5号,第662页。行政过程论认为,在法律解释时应当考虑作为各种行政活动背景的整体的行政过程,但并没有说明应当依据何种标准截取多大范围的现实行政过程,因此,几乎不具有作为现实的法律解释方法论的意义。

[89]具有法律执行权限的是行政机关,但处分直接相对方、与处分具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等复数关系人在该过程中也正式、非正式地参与了行政过程。[87]行政过程论认为,必须综合考虑行政过程中所有主体的利害关系,而不能将考察范围局限于行政主体和直接相对人。

[71] 在现代行政法学中,学者们对实定行政法的考察方式提出了各种各样的学说,特别是行政过程方法论等新的行政法学方法论的出现,具有以下重要意义:第一,这些新的行政法学方法论并不追求传统行政法学中对于实定行政法全体构造的体系性理解,而是在以宪法作为顶点的全体法律体系中定位实定行政法。[26]参见[日]佐藤英善:《现代経济と行政—経济活勤ヘ行政介入》,载《公法研究》1982年第44号,第181~182页。

[42][日]原田大樹:《例解行政法》,束京大学出版会2013年版,第3页。传统行政法学的局部把握将行政法关系仅仅作为行政主体与该行为直接相对人的双方关系。